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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行从业中级法律法规辅导资料:金融诈骗罪

日期: 2020-11-13 14:21:51 作者: 严正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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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金融诈骗罪考点内容

(一)集资诈骗罪

金融活动中,违反金融管理法规,财务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

侵犯客体是社会公众的财产与国家的金融秩序。

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集资的行为。

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,包括自然人和单位。

主观方面是故意,且要求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。

(二)贷款诈骗罪

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虚构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方法,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,数额较大的行为。

侵犯客体是贷款。

客观方面:

l.编造引进资金、项目等虚假理由。

2.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。

3.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。

4.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。

5.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。作为兜底条款,意在涵盖其他类型的贷款诈骗形式。在解释时,需要遵循“同类解释”原则,即与前四项行为性质、手段类似。

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,单位不能构成本罪。

主观方面是故意,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。

(三)信用证诈骗罪

使用伪造、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、文件,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证,或者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。

侵犯客体既包括了信用证项下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财产。也包括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。

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。

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,包括自然人和单位。

主观方面是故意,并且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。

(四)信用卡诈骗罪

使用伪造的信用卡,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,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,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,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,数额较大的行为。

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,既侵犯了国家有关的信用卡管理制度,同时侵犯了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产。

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、变造的信用卡,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,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,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行为。

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,仅为自然人,单位不构成本罪。

主观方面是故意,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。

(五)票据诈骗罪、金融凭证诈骗罪

1.票据诈骗罪

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方法,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,数额较大的行为。

侵犯客体是指狭义的金融票据,即仅指汇票、本票和支票。

客观方面表现为:

①明知是伪造、变造的汇票、本票、支票而使用。

②明知是作废韵汇票、本票、支票而使用。

③冒用他人的汇票、本票、支票。

④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,骗取财物。

⑤汇票、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、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,骗取财物。

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,包括自然人和单位。

主观方面是故意,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。

2.金融凭证诈骗罪

金融凭证诈骗罪,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方法,使用伪造、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、汇款凭证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。

从广义上说,汇票、本票、支票都属于银行的结算凭证,但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金融凭证,则仅指委托收款凭证、汇款凭证及银行存单。如果使用伪造、变造的汇票、本票、支票进行诈骗,构成犯罪的,不构成本罪,而应构成票据诈骗罪。除了客体不同,本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及处罚均与票据诈骗罪相同,此不赘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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