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 > 注会教材电子版 >正文

2020注册会计师《经济法》知识点:破产法适用范围

日期: 2020-02-12 17:03:47 作者: 严正明

  2020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,在备考初期大家一定要熟练掌握考试大纲中涉及到的知识点。夯实基础,扎实掌握,然后勤做题,勤复习,及时查漏补缺。小编整理了2020注册会计师《经济法》知识点:破产法适用范围希望大家都能主动学习,不断巩固知识点,夯实基础!相信大家能够在2020年赢得属于自己的胜利。

  注册会计师考点。破产法的适用范围

  一、主体适用范围

  ①所有的企业法人

  ②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

  ③个人独资企业

  ④合伙企业

  ⑤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,国务院可以依据《企业破产法》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。

  二、地域适用范围

  当然适用于中国境内;并且对债务人在中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

  一般取回权

  取回途径: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,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,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

  取回时间:权利人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、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。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,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

  拒绝取回: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、保管费、托运费、委托费、代销费等费用,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

  小编整理了注册会计师知识点,希望大家都能主动学习,生命的意义在于拼搏,只有努力拼搏过了,才能在考场上发挥惊人的实力!当前2019年的考试已经开始备考了,大家要抓住每一次机会,夯实基础,扎实掌握,勤做题,勤复习,及时查漏补缺。相信大家能够在2020年为自己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。


复制本文地址:http://www.lkqysxx.com/emoh/484.html

免费真题领取
资料真题免费下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