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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级会计师《经济法》考点:代理行为

日期: 2021-06-23 17:47:42 作者: 严正明

乐考网小编陪伴大家一起学习,小编每天都会分享中级会计知识点,今天为大家带来了中级会计师《经济法》考点:代理行为,内容如下:

第一章 总论第二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

二、代理

(一)代理的概念和特征

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,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,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。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、被代理人(或称本人)和第三人(或称相对人)。

特征:

1.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。

2.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。

3.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。

4.依照法律规定、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(如订立遗嘱、婚姻登记、收养子女等),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,不得代理。

(二)代理的适用范围

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、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。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,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,不得代理,如订立遗嘱、婚姻登记、收养子女等;本人未亲自实施的,应当认定行为无效。

(三)代理的种类

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、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。

1.委托代理。

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代理。委托代理,可以用书面形式,也可以用口头形式。

2.法定代理。

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定的代理。法定代理一般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、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。

3.指定代理。

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。

(四)代理权的行使

1.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。

委托代理人应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使代理权,法定代理人应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,指定代理人应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。

2.滥用代理权的禁止。

(1)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;

(2)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;

(3)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。

(五)无权代理

1.无权代理的概念。

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。无权代理表现为三种形式:

(1)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;

(2)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;

(3)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。

2.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。

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,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,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。但是,以下情形除外:

(1)默认

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,视为同意,即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。

(2)紧急情况下

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,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,可以认定有效。

(3)表见代理

行为人没有代理权、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,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,该代理行为有效。

(六)代理关系的终止

1.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

(1)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;

(2)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;

(3)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

(4)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;

(5)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、非法人组织终止。

2.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

(1)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;

(2)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;

(3)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

(4)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;

(5)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。

乐考网小编为大家分享了“中级会计师《经济法》考点:代理行为”,本文主要提供知识点供大家备考学习,后续小编会更新更多精华考点敬请期待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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